《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