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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省现在还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我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因此,我省已没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及其他特殊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入学、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城乡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
3.城乡居民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社居委、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已在就业、就学地或长期居住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避免重复参保。
4.新生儿如何参保?
答: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原则上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由新生儿监护人按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困难人群参保缴费能享受资助政策吗?
答: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类给予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给予80—90%左右的定额资助。
6.2020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规定,2020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30元,达到280元。
7.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一次性集中缴纳,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的医保费用。考虑到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等因素,此类人员缴费时间可延长至次年的2月28日前。
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方式是怎样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同时,积极拓展缴费渠道,城乡居民可以通过微信、手机APP等方式在线缴费。目前,合肥、亳州、宿州、蚌埠、淮南、滁州、六安、芜湖、宣城、铜陵、安庆等市以及部分县、区已开通微信、手机APP等线上缴费,城乡居民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居民医保的缴费。
9.城乡居民有大病保险吗?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目前,大病保险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中划转,个人不需要新增缴费。
10.参保人缴费后有票据吗?
答:委托代收单位在收取参保人现金保费后,由代收单位据实开具《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
11.2020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时间是哪一年?
答: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落地参保缴费的,自落地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12. 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1)门诊待遇。在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限额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30个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17个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
(2)住院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三级(市属)、三级(省属)、省外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60%。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基本医保报销封顶线为20—30万元;保底报销比例为省内45%、省外40%。
各统筹地区对上述报销比例可上下浮动不超过5个百分点。
13.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大病保险待遇?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起付线1—2万元;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以内、5—10万元、10—20万元和20万元以上费用段,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75%和80%;省内医院大病保险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院大病保险封顶线15—20万元。
14.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能享受到倾斜保障政策吗?
答: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合规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2020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