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具体减免哪几个月的社保费?
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即继续免征的是2020年7月-12月份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即继续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月单位缴费部分。
3.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减免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5.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以及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6.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能申请缓缴社保费?
可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7.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
可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和缓缴政策。
8.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没有缴费的,2021年如何补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没有缴费,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9.我省2020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10.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