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和《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规定,下列企业或单位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
2020二季度欠税公告(个体).xlsx2020二季度欠税公告(企业).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