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
1.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四条第(二)项】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4.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四)项】说明:我省不涉及。
5.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第二条第(三)项】说明:我省不涉及。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
二、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3.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2项】
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
5.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