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慈善事业互动问答
发布时间 : 2020- 07- 28   16 : 32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1、我们是一家慈善组织,所得善款也全部用于慈善事业,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慈善组织和其他企业一样,无论是否免税,都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慈善组织的收入不都是免税的吗?还要申报吗?

答:慈善组织并不是天然免税,还需要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得资格后,也不是所有的收入都免税,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正常纳税。

3、我基金会经批准可从事公开募捐活动,向我基金会的捐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你基金会还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否则对方的捐赠支出无法在税前扣除。

4、我单位想做点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展,请问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今年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们想为抗疫做点事,请问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6、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产能购置一台价值600万设备,能否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优惠呢?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不受金额的限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我单位今年有一笔捐赠支出,同时还有一部分上年未扣完结转到今年的支出,在扣除时,是先扣除当年的还是先扣除上年的?

答: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8、我单位没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想申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可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 )规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前提条件。

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吗?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10、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怎么获得?

答: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审核取得非营利免税资格后才能申报享受免税优惠。

11、扶贫货物捐赠已经交纳增值税的,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三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12、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纳税人购买口罩、防护服、酒精、消毒液、汽车、汽油等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纳税人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

13、我们对外开展公益性捐赠,为了能够准确税前扣除,需取得规范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请问这些票据有什么具体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14、是不是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资格后所有的收入就不需要缴税了?

答: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一定都免税,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能免税,免税收入具有特定的范围。

    15、在公益捐赠中,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如何确定捐赠额?

答: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额。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16、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舆情物品能否在个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7、单位或个人通过政府将自己的房子捐赠给学校,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8、慈善组织自用的房产、土地,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不仅仅慈善组织,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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