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6月)
发布时间 : 2020-06-29  10 : 31 来源 : 宣城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1.问: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销方怎么处理,购方如何认证?

 

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问: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

3.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既有劳务派遣服务又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否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分属不同的税目,可以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同时要提醒纳税人的是:1、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业务模式。纳税人要严格判断自己业务的真实属性,来适用对应的税目,不能将同一性质的业务包装成不同的项目来分别适用税收政策。2、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个税目,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后,此税目下所有的业务都应适用简易计税,且36个月不得变更。同一税目下的收入不得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3、企业财务上要能够准确分开核算两种业务的收入、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问: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5.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销售一批口罩等防护用品,根据购买方需要,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均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专用发票的这笔业务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答:不能。自202031日至12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需要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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