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稽处〔2020〕36号
芜湖鑫乾金属带箔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207574423192) 我局从2016年3月21日至2018年8月2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查,你单位在2015年12月取得广州雅叙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票载信息与购销信息不一致。你单位的记账凭证和认证申报信息反映,票载货物名称为铜材,抵扣进项税金798548.40元。经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协查证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存根联物品名称为机械配件。 2.经查,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取得义县利辉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金额合计10556172.98元,认证抵扣税额合计1794549.82元;义县鑫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6份,金额合计17102750.34元,认证抵扣税额合计2907467.66元;义县路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金额合计7229547.15元,认证抵扣税额合计1229022.85元;义县德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金额合计10277777.98元,认证抵扣税额合计1747222.02元,四家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且已证实虚开。 3.经查,你单位2015年取得金湖军东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合计18988723.15元,抵扣进项税金3228082.85元,对方税务机关证明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且已证实虚开。 4.经查,你单位2015年取得东台昌跃商贸有限公司和东台高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金额合计19375457.67元,抵扣进项税金3293828.33元,对方税务机关证明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且已证实虚开。 5.经查,你单位2014年11月共取得锦州福川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5份,开票金额3424017.09元,抵扣税额582082.91元,对方税务机关证明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且已证实虚开。 6.经查,你单位取得南京钊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金额12830085.46元,进项税额2181114.54元,价税合计15011200元,对方税务机关证明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且已证实虚开。该笔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分别在2015年12月认证并抵扣12份,认证抵扣税额1846345.3元,2016年1月认证并抵扣2份,认证抵扣税额334769.24元。 7.经查,你单位取得北京正丰泰商贸有限公司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份,发票金额11566290.4元,进项税额1966269.6元,对方税务机关证明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且已证实虚开。该笔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分别在2015年5月认证并抵扣115份,认证抵扣税额1949319元,2015年6月认证并抵扣1份,认证抵扣税额16950.6元。 8.经查,你单位取得锦州福川物资有限公司、广州雅叙实业有限公司、义县鑫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义县利辉商贸有限公司、义县路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义县德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金湖军东实业有限公司、东台昌跃商贸有限公司、东台高玛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钊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正丰泰商贸有限公司11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2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116048165.66元,其中2014年列支成本20526767.54元,2015年列支成本93552167.36元,2016年列支成本1969230.76元。 9.经查,你单位2015年8月取得87份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抵扣联与发票联不一致,其中:开票单位为北京网捷众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合计1144577.78元,税额合计194578.22元;开票单位为北京惠荣康杰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合计7475000元,税额合计1270750元。2016年1月25日,你单位已将上述87份发票抵扣的增值税465327.94元及滞纳金96711.64元,予以补缴。 二、处理决定 针对违法事实1-9,你单位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21193516.81元,你单位已于2016年1月25日,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1465327.94元及滞纳金,经计算本次检查还应追缴你单位增值税19728188.87元(其中:2014年9月508695元;2014年10月1153384.40元;2014年11月591498.18元;2014年12月1235972.88元;2015年1月1794549.82元;2015年2月1012367.32元;2015年3月1880548.50元;2015年4月83329.05元;2015年5月1949319元;2015年6月16950.60元;2015年9月798548.40元;2015年10月1603272.33元;2015年11月3220532.42元;2015年12月3544451.73元;2016年1月333726.28元;2016年2月1042.96元);你单位2016年1月补缴增值税税款1465327.94元,未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与本次检查查补的增值税税款一并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1483546.18元(其中:2014年9月35608.65元;2014年10月80736.91元;2014年11月41404.87元;2014年12月86518.10元;2015年1月125618.49元;2015年2月70865.71元;2015年3月131638.40元;2015年4月5833.03元;2015年5月136452.33元;2015年6月1186.54元;2015年8月102572.96元;2015年9月55898.39元;2015年10月112229.06元;2015年11月225437.27元;2015年12月248111.62元;2016年1月23360.84元;2016年2月73.01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635805.50元(其中:2014年9月15260.85元;2014年10月34601.53元;2014年11月17744.95元;2014年12月37079.19元;2015年1月53836.49元;2015年2月30371.02元;2015年3月56416.46元;2015年4月2499.87元;2015年5月58479.57元;2015年6月508.52元;2015年8月43959.84元;2015年9月23956.45元;2015年10月48098.17元;2015年11月96615.97元;2015年12月106333.55元;2016年1月10011.79元;2016年2月31.29元);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三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423870.34元(其中:2014年9月10173.90元;2014年10月23067.69元;2014年11月11829.96元;2014年12月24719.46元;2015年1月35891元;2015年2月20247.35元;2015年3月37610.97元;2015年4月1666.58元;2015年5月38986.38元;2015年6月339.01元;2015年8月29306.56元;2015年9月15970.97元;2015年10月32065.45元;2015年11月64410.65元;2015年12月70889.03元;2016年1月6674.53元;2016年2月20.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应调增你单位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526767.54元,追缴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5131691.89元;应调增你单位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3552167.36元,弥补2015年度亏损63085.92元后需追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23372270.36元。合计追缴你单位缴企业所得税28503962.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鸠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