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开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