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5 |
商业 | 5 |
修理、修配业 | 7 |
建筑安装业 | 5 |
房地产开发业 | 10 |
农、林、牧、渔业 | 5 |
娱乐业 | 15 |
中介服务业 (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 10 |
饮食服务业 | 7 |
医疗服务业 | 5 |
社会办学业 | 5 |
其他行业 | 7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地税二〔2002〕106号,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