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催 告 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宿税稽强催〔2020〕401号
纳税人名称:砀山精成化纤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41321MA2MTC0Q4C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宿税稽处〔2019〕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税稽罚〔2019〕5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宿税稽处〔2019〕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税稽罚〔2019〕51号文书,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001.60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20852.39元。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你单位一直未缴,已逾期。
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砀山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未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入库。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宁春侠、黄勇
联系电话:0557--3928501
地址:宿州市浍水东路795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黄勇,宁春侠(皖税稽3413180013、皖税稽L3413190052)
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办公,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上述文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上述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你公司到我局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