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税稽公告〔2020〕3号
芜湖芳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7MA2RT6E76M):
由于采取直接或委托、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有关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5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芜税稽罚告〔2020〕11号)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2018年7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安徽碧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发票号码:06140695--06140698,金额为354391.20元,税额10631.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1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