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6 09版
(本报记者 鲍亮亮)个体工商户是与百姓生活接触最近的一类市场主体,上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下涉千家万户的柴米油盐,是很多家庭赖以维生的重要经济来源。
疫情之下,我省36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就必须面对“税怎么交”“房租怎么算”“贷款怎么还”“社保可否缓交”等现实问题。“当前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尽快有序复工复产,对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意义重大。”省市场监管局局长韩永生表示。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累计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复工复产市场主体减免检验检测费用2000多万元。
减负担,让个体户轻装上阵
一大早,在明光市明光街道开了一家宾馆的个体户马祥仁就开始忙碌起来。复工复产以来,他顶着客源不多、运营成本高企的压力,坚持开门营业。“听说省里出台了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的扶持政策,我这些天都在关注相关解读消息。”老马发现,在减免经营成本的三条措施中,他符合减免税收政策这一条。“开店7年多,一直自负盈亏,疫情期间能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了不少经营压力,真有一种久旱逢甘霖的感觉。”
受疫情影响,我省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冲击。为帮助他们尽快有序复工复产,我省在社保、税费等方面着力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一是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应免费用的,办理退费。二是减免税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为缓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资金困难,《若干措施》推出诸多金融举措。“在降成本方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在缓解还款压力方面,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戴利强表示。
优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疫情期间,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扩大产品销路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若干措施》要求充分发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及互联网平台作用,集中各界力量应对疫情。其中,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个体工商户运用直播方式拓展网上经营。
保障电气供应,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服务力度的重要体现。《若干措施》明确,我省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用。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用电,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相关政策执行,具体价格由各市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确定,确保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充电服务费,由属地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个体工商户始终是税费优惠政策重点关注的群体。国家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享受。”省税务局总审计师赵弘表示,全省税务部门将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行线上包保责任制,通过网站、热线、微信、短信等渠道第一时间向纳税人推送上述政策,并利用在线访谈、视频辅导等方式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增便利,方便个体工商户入场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毛细血管”,对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若干措施》提出,为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提供更大便利,其中明确依法实施豁免登记。“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指导各地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韩永生说。
为保障我省个体户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明确,推行线上线下并行服务。同时,落实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措施,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预约办”。有序开放线下服务窗口,对涉及疫情防护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简化程序,取消企业书面确认,推行全网通办,实现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不用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少华说。
《若干措施》指出,个体工商户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等部分低风险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即时审批发放营业执照。同时,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各市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