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源青中兴制刷厂等纳税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你(单位)《核定定额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
告知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额详情见“附表一”,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送达人:郑孝诚,税务检查证号码:皖税征340824190010;张霞,税务检查证号码:皖税征340824190090)。
国家税务总局潜山市税务局源潭税务税务分局
2020年3月26日
告知事项:
1、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 二十 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 15 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4、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