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当涂县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20年第三期).xls
国家税务总局当涂县税务局
2020年 03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