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信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应对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土地使用税补贴对象的界定标准予以公布,各县区经信局应根据此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铜陵市应对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土地使用税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铜经信中小企〔2020〕18号)文件规定程序及要求,开展本辖区企业土地使用税补贴工作。
一、企业划型
采用铜陵市贯彻执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文件时公布的企业划型结果。
二、“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界定标准:
2020年1-2月用电量较上年同期同比下降25%及以上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附件:应对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土地使用税补贴资金申请表
铜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铜陵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应对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土地使用税
补贴资金申请表
单位:元/平方米/人/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地址 | |||
企业名称 | 所属县区 | |||
所属行业 | □工业 □建筑业 □批发零售业 □住宿餐饮业 □物流运输业 □文化旅游业 □其它 | |||
法人代表 | 手机号码 | |||
企业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指标名称 | 2019年 | 2018年 | 2020年1-2月 | 2019年1-2月 |
营业收入 | ||||
实缴税金 | ||||
用电量 | ||||
土地使用情况 | ||||
土地使用面积 | 计税土地面积 | |||
计税标准 | 申请补贴金额 | |||
申请补贴理由 | ||||
企业真实性申明 企业法人代表承诺:此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及附件均真实、合法、有效。若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经济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
税务部门 审核意见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