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一)
发布时间 : 2020- 03- 18   10 : 08 来源 : 滁州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安徽省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安徽省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纳部分)。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哪些参保单位可以享受阶段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1.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

3.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4.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徽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截止2020年12月。

四、滁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有哪些?减征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滁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7%的各类企业。自2020年2月起,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7%阶段性降低为3.5%,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5月起恢复原费率。

五、滁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实施范围有哪些?

答: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本级、天长市、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明光市和来安县,由该市(县)政府确定是否减征。

六、疫情期间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职工医保费的怎么办?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疫情期间,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七、安徽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

答:参保单位的划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直接进行减免,不需要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八、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怎么办?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变更申请。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九、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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