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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宿州市税务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本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阶段性增值税减免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宿州辖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19〕21号、皖财税法〔2019〕182号)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36号、财税〔2003〕26号)
4.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36号、财税〔2000〕84号)
二、支持群众生活物资保障的税费优惠政策
5.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6.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
三、降低增值税起征点税费优惠政策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开具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
五、停复业登记
9.停业期间不收缴发票,停业期间定额终止。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六、申请定额调整
10.对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依法申请停业或调整定额。(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七、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11.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受理即可办结业务。(税总发〔2018〕149号)
八、业务容缺办理
12.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确因需要必须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即时或限时办结服务;资料不齐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后,可按正常程序办理。(皖税函〔2020〕14号)
九、网上办税
1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上进行发票申领,邮寄免费配送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自身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者直接进入纳税人所在省级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中的“电子税务局”即可跳转进入。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十、实名办税
14.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实名事项,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税的次数,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对于确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办税人员进行“刷脸”验证。(税总征科便函〔2020〕19号)
十一、支持防护救治
15.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支持物资供应
1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7.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范围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十三、鼓励公益捐赠
1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1.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