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根据安徽省医保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皖医保发〔2020〕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一、减征对象与期限
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二、延期补缴与缓缴
1.对因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4.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三、经办服务与基金管理
1.医保部门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2.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对2月份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未执行减征的,按规定办理抵退。
3.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地医保部门应根据减征情况,按程序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类做好相关减征工作。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2.市直(含三区)职工医保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