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乐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91340104MA2RMRCEXT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合税稽通〔2020〕5303号
合肥乐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4MA2RMRCEXT) 事由:责令缴纳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稽处〔2019〕120075号)规定,你单位应在2020年2月11日前缴清增值税98915.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24.05元及相应滞纳金,教育费附加2967.45元、地方教育附加1978.30元,但截至2020年2月24日,你单位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未缴纳。限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入库。经催告未缴,将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你单位发售发票,并按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