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 02- 25   14 : 34 来源 : 黄山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225日至2020325日。

联系人:黄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周瑞

        联系电话:0559-2356868

        电子邮箱:396650688@qq.com

附件: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

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

(三)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1.8%

(四)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2%

(五)营业用房、车库、储藏室等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六)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限价的低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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