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对于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他非正常户纳税人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特通告如下:
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请上述企业在限期内(30日内)到非正常户纳税人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4日
正常纳税人法人名下存在非正常户.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