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黟税 税告 〔2020〕 5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
2020年12月3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
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
增值税 各类代理代办收入/(1+3%)*征收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税款*5%,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税款*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税款*2% | |||||||||||||
公告日期 | 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