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因所列纳税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税务事项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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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