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收减免政策。请符合减免条件但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名单附后),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费)事宜。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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