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税宏告〔2020〕3号
黟县天源中药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023090771879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黟税宏限改〔2020〕14号),公告内容如下:
你(单位)2020-10-01 至2020-10-31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10-01 至2020-10-31 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10-01 至2020-10-31 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10-01 至2020-10-31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10-01 至2020-10-31 印花税(资金账簿)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10-01 至2020-10-31 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10-01 至2020-10-31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10-01 至2020-10-31 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10-01 至2020-10-31 印花税(借款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10-01 至2020-10-31 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黟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宏村税务分局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