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罚告〔2020〕1号
发布时间 : 2020- 01- 06   14 : 45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铜陵市红日水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781066706N)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0〕1号,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铜税稽罚告〔2020〕1号

铜陵市红日水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781066706N)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3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2年10月-2016年8月在开展运输业务时,取得113份油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加油船号与你公司实际经营的船只不符,你公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99491.6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古明青约谈举证记录等;

2.2012年10月-2016年8月,油费进项发票、认证抵扣清单;

3.上海海螺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扬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泰州杨湾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海门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协查资料;

4.南京中燃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水上加油站等油费发票开票方协查资料;

5.2012年10月-2016年8月增值税申报表。

你公司将非本公司实际购进油料的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列支费用,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具有人为的主观故意性,且造成了少缴税款,应当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拟对上述违法事实中应补征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处50%的罚款374228.22元(其中增值税349745.8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482.3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一月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