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税稽公告〔2019〕35号
芜湖建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3806049F):
根据协查案源,我局于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6月20日指派许东文、陈丽君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税法遵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基本查结。对检查发现的你公司税收违法行为,我局拟于2020年1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芜税稽罚告〔2019〕32号)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15年7月1#凭证反映,购进原材料-模具钢材并取得了由广州赛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400152130,发票号码为02967904,货物名称为模具钢材,金额为99961.54元,税额为16993.46元,该份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虚开。你公司在接受上述发票后于2015年7月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上述价税合计116955元挂在了应付账款科目下未支付。根据你公司账簿及银行流水情况,你公司全年除支付员工工资,未有水电费等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支出,全年也未有任何其他收入支出,生产经营不符常规,故认定你公司2015年无真实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400152130,发票号码01986563,金额61538.46元,税额10461.54元。发票代码3400152130,发票号码01986564,金额66666.67元,税额11333.33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0152130 ,发票号码02967904,金额99961.54元,税额 16993.46元。
针对以上情况,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你公司相关账簿及记账凭证复印件;(2)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及短信通知记录;(3)你公司相关所属期申报表;
其中,第(1)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情况;第(2)项证据证明检查人员与你公司相关人员联系均未回复;第(3)项证据证明你公司2015年对上述发票的申报抵扣情况。
上述事实已经你公司确认无误。
(二)法律依据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上述涉税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虚开发票”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行为,拟处以行为罚款5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本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月10日
附件:本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