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之间、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
申请条件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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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相关纳税人适用)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1.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 √ | |||||||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企业相关纳税人适用)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