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征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取得安置住房按规定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 : 2019-09-25  09 : 26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事项名称棚户区征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取得安置住房按规定免征契税
申请条件棚户区改造中,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契税,既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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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
结果样本0次四级
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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