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土地税
发布时间 : 2019-09-24  17 : 09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事项名称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土地税
申请条件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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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
结果样本0次四级
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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