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事项名称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
申请条件 |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免税政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 | √ | √ | √ | √ | √ | ||||
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 |||||||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 √ | ||||||||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 √ | ||||||||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法〔2011〕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