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 : 2019-09-24  14 : 5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事项名称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申请条件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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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
不动产权属证明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

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

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

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

公租房租赁协议

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
结果样本0次四级
办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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