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
申请条件 | (一)企业的固定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外购的软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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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 |||||||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 √ |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 √ | ||||||||
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 √ |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收和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