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申请条件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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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 |||||||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 √ | ||||||||
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 √ | ||||||||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 适用于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 √ | |||||||
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 √ | ||||||||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 √ | |||||||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 √ | ||||||||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 √ | ||||||||
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 √ | ||||||||
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 | √ | ||||||||
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 | √ | ||||||||
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预缴享受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