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申请条件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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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 |||||||
| 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 √ | ||||||||
| 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 √ | ||||||||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 √ | ||||||||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预缴享受 |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