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 2019-09-24  14 : 56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事项名称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一)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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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
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预缴享受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
结果样本0次四级
办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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