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 : 2019-09-23  11 : 31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2


2. 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2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5.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6.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7.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8.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 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 50%,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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