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关注的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清单
发布时间 : 2019- 09- 02   08 : 06 来源 : 池州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10个)

1. 财税201612号文的适用主体是什么?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执行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时,对按次销售额达到500元以上的,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建议明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文件适用主体,对财税〔2016〕12号是否适用于自然人进行正式明确。

非税收入组答复: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

2. 境外企业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和财税〔2019〕13号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

境外企业被代扣代缴增值税时随主税申报的附加税费,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符合条件纳税人的两费附加免征和财税〔2019〕13号文普惠政策规定的两费附加减半政策?

非税收入组答复:按相关政策规定,境外企业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不适用于财税〔2019〕13号文。

3. 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4. 金三系统中优惠政策代码缺失的问题

财税2016年12号文中的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及财税2016年60号文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基层在办理相关优惠备案、纳税申报、退税时,在金三系统中无法对应选择,只能选择“其他减免项目”再进行手工计算调整。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规定免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但在税收减免优惠模块中,没有标明“三费”方面的棚户区减免性质,受理税务事项也没有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事项。

建议总局在金三系统核心征管软件中进行减免性质代码相关维护。

非税收入组答复:已向相关司局提交这两项政策的减免代码。

5. 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地方税费减征优惠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等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6. 新出台政策纳税人追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还多缴税款的问答口径

    征管科技司答复:

    一、基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后,如何联系纳税人才算“尽责”?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由于税收信息系统不存在纳税人的联系电话、地址(如代开发票的自然人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联系纳税人的,报本部门负责人或者税务分局(所)负责人审批后,保存相关材料,留存备查。若纳税人后续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要依法按规定及时办理。

(2)税收信息系统登记了纳税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的,税务机关应采取移动通讯方式(包括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者微信等)进行联系,对适宜上门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还应采取主动上门方式进行联系,仍联系不上纳税人的,应做好记录,报本部门负责人或者税务分局(所)负责人审批后,保存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二、基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数额小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因多缴税款数额小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的,税务机关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告知其可选择一种方式办理多缴税款退还:

1.按规定及时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

2.将多缴税款抵扣以后应纳税款,抵扣不完的部分仍可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若纳税人选择方式1的,税务机关应当尊重纳税人意愿,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

若纳税人选择方式2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通过更正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纳税申报表,经系统计算出应退税额,纳税人在后期纳税申报时,抵扣当期应纳税款;抵扣不完的,纳税人仍可按规定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若经沟通解释,纳税人明确表示放弃退还多缴税款或者不配合核实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尊重纳税人意愿,保存相关材料(包括短信、微信截图等),报本部门负责人或者税务分局(所)负责人审批后,留存备查。

(2)对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若纳税人配合核实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的,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

2.若纳税人明确表示放弃退还多缴税款或者不配合核实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尊重纳税人意愿,保存相关材料(包括短信、微信截图等),报本部门负责人或者税务分局(所)负责人审批后,留存备查。

    三、基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后,能联系上纳税人,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告知办理多缴税款退还事宜的真实性存有疑虑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告知办理多缴税款退还事宜的真实性存有疑虑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点对点的方式向纳税人推送电子文书,或者直接送达纸质文书,正式告知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有关事宜。直接送达纸质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纸质文书。

有关文书正式送达(推送)后,税务机关应当再次与纳税人联系,若纳税人配合核实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若纳税人不愿意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相应问答口径处理。

7. 如何把握实现“宣传辅导100%全覆盖”的口径?

纳税服务司答复:为了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宣传辅导对象特点和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在宣传辅导形式上,可以采取线下实体大厅面对面辅导、上门一对一辅导和线上短信、邮件、电话、微信公众号、QQ和微信群等形式,也鼓励各地通过创新宣传辅导形式,有条件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采取一种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即为实现宣传辅导100%全覆盖,宣传辅导工作成效要经得起第三方督查检查。

8. 纳税人培训密度过大问题

纳税服务司答复:今年以来减税降费政策密集出台,税务总局于3月下旬至4月底期间组织开展了三轮宣传辅导,其中326日至30日面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了第一轮的宣传辅导;为确保小微企业在减税后首个季度大征期“报好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1日起“开好票”,41日至10日面向小微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了第二轮宣传辅导;为对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针对性答疑解难为重点,确保政策更好地落地落实,411日至30日面向所有纳税人开展了第三轮针对性答疑解难辅导,三轮宣传辅导侧重点和对象各不相同。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培训形式单一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纳税人培训体验。下一步,各地税务机关要收集纳税人反映集中的问题,以此为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加强统筹,创新宣传辅导渠道和方式,强化宣传辅导灵活性、针对性和多样性,一方面提升宣传辅导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减轻基层宣传辅导压力和负担。

9. 对部分纳税人提出的“加强辅导力度,丰富宣传方式”的建议,税务总局是如何考虑的?

纳税服务司答复:税务总局已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丰富宣传渠道,持续做好减税降费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应创新工作方法,统筹组织开展本省(区、市)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设计本省(区、市)宣传辅导产品,开展本省(区、市)宣传咨询和培训辅导工作,指导省(区、市)以下税务机关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市县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创新方式、聚焦获得感,切实响应纳税人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地方面的诉求。

10. 社保费征管系统有待优化

税银子系统目前只支持协议扣款和现金(支付宝)缴纳,难以满足城乡居民缴费需求。

社保组答复:目前,金三标准版系统提供多种第三方缴费渠道标准服务接口,各地协调商业银行或自助终端拓展第三方缴费渠道,可向总局申请开通接口,实现第三方缴费功能。

 

二、纳税人反映的问题(15个)

11. 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2. 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13. 可享受加计抵减10%的企业,若当月应纳税额为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下期抵减?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15.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16. 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后,原来业务需要补开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怎么办?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17.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8. 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9. 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如何计算?

所得税司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0. 企业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所得税司答复: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本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有什么注意事项?

所得税司答复: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税额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分内容。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内容。“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是对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的展示。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需要根据本期及以前各期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项目的填报情况,结合本期纳税人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3. 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所得税司答复: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24.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25.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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