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上级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东至县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机关各股室、各税务分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机关各股室、各税务分局应当明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局负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类。主要包括税务职能、领导分工、部门设置、联系方式、人事任免和公务员招录等。
(二)政策法规类。主要包括税务系统转发或发布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等。
(三)办税公开类。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办税事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税收法律救济、涉税结果认定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等。
(四)纳税服务类。主要包括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措施、服务岗责和服务保障等。
(五)计划统计类。主要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税收统计等。
(六)党风廉政类。主要包括税务系统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举报投诉监督和责任追究等。
(七)其他类。指其他应公开和需要公开的事项,如政府采购、领导讲话等。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综合档案局(馆)的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五)税务机关的档案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局各单位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