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改革
发布时间 : 2019- 07- 09   10 : 53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改革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 1%(单位0.5%、 个人 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 50%(其中建设项目参保费率不再调整,仍为 1.2‰)。

(三)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 60%和 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 省将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率为 8%。

(四)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至 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率不变,仍为 20%。

(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确保2020 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关于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按要求做好中央调剂金调剂比例调整工作,按时足额上解中央调剂金,2019 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统筹使用中央下拨资金,加大省级基金调剂力度,进一步均衡省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七)关于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八)关于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对社保费改革,各地要按照“两不得一务必”要求,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必使企业特 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同时,合理调整 2019 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率不变,仍为2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