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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是一项综合性的荣誉称号,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机关文明程度和干部职工文明素质的有效途径,是扎实推进省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塑造机关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第三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安徽篇章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力量、丰润的道德滋养。
第二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四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工作考评范围,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经费。
(二)理想信念坚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开展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形成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三)思想道德优良。积极宣传弘扬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广泛发掘、选树各类身边典型,通过巡展巡演巡讲、道德讲堂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常态化。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四)文明风尚良好。坚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倡导健康、科学、文明、低碳生活方式。广泛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倡导文明用餐、节约用餐。加强网络文明传播,倡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空间。积极参与文明交通行动,养成良好交通习惯。树立文明旅游理念,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升干部职工文明素养。
(五)工作绩效突出。高质量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党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群众满意度高。生产经营单位文明生产、诚信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列。社会服务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教学单位立德树人,校风良好,成绩优异。科研单位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丰硕。医疗卫生单位文明行医,医德高尚,医患关系和谐。宣传文化单位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文化生活丰富。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养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体活动,建立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健身活动室等文体设施。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七)管理科学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部门职能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行高效。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法治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开发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八)环境整洁优美。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宣传教育成效明显,无脏、乱、差现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服务性单位无污染乱排放现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办公区外部环境整洁优美,内部秩序井然,实现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公共场所设立禁烟标志。
第五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要注重基础建设,要向行业系统延伸,向基层和处室延伸,积极开展文明处室、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和中国好人、安徽好人、道德模范、学雷锋志愿服务等典型推选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属地文明创建和脱贫帮扶等多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活动。
第三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县处级以上(包括县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均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管理,并参加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党组织关系不在省直机关工委的中央驻皖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向省直文明委申请参加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并接受管理。
第八条 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不得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一票否决”情况在资格审查、停牌惩处中只使用一次。
第九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程序:
1.各单位根据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标准,在对照对标、确认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厅局直属单位申报须经主管部门同意,且申报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直属单位总数的50%。
2.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告(创建目标、内容、评分标准以及省直文明办的电话和地址)。公告时间为7天,公告情况作为申报文明单位的附件。
3.省直文明办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单位近三年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开发等情况,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纪委监委、省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出申报资格审查意见。
4.省直文明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考评。省直文明办汇总考评情况,并提出初评建议。
5.省直文明委召开会议,审议确定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并命名表彰、颁发奖牌。荣誉称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申报当年未获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以于次年同期再行申报,省直文明委对其组织考评。已经受“一票否决”影响的单位,“一票否决”事项在考评中不再扣分。考评通过的单位由省直文明委给予确认,并明确荣誉称号保留年度。
第四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进行动态管理,三年一届,超出有效期,均需零基启动、重新申报、再度确认。省文明单位根据省文明办的分配名额和申报条件,由省直文明委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发生问题的,所在单位文明办应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报告。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创建单位概况,创建工作机制,创建工作规划总结,创建活动记录,上级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文件等。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两个以上文明单位合并的,应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报告,履行更名和保留荣誉称号手续。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因工作退步的,省直文明委将视情给予书面告诫或通报批评;因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述“一票否决”情况的,省直文明委将给予该单位该年度停牌一年的惩处。
第十七条 省直文明办和厅局文明办要加强明察暗访工作,对在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在省直机关工委领导下,省直文明委对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直文明办是省直文明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对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省文明办管理省直机关的省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 省直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局文明办),作为厅局创建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协助省直文明办管理直属单位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省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直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