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税 税告 【2019】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代征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一、新增委托代征单位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铜陵市长江路邮电支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铜陵市爱西邮电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铜陵市狮子山邮电支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铜陵市铜陵大市场邮电所
二、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代征范围:铜陵市范围内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不含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情形)有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计税依据及税率:增值税 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0元以上全额,3%,个人所得税 依据实际情况征收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 申请代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7%,教育费附加 申请代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 申请代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五、代征期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