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9- 06- 19   10 : 38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对文明单位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围绕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提高基层单位的整体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全省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一项综合性的荣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关心和扶持文明单位的成长,维护文明单位的荣誉。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珍惜荣誉,继续创优争先,当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文明委的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 文明单位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不在此列。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1.组织领导好。单位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进取,开拓创新,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建立了一套有利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并纳入干部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2.生产经营(工作)业绩好。单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知难而进,艰苦奋斗,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位居同行业前列。  

3.行业风气好。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标准,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有序,服务态度热忱文明,服务技能熟练高效,服务设施完善周到,服务质量群众满意。

4.创建效果好。认真按照省、市文明委的要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从职工到班组、科室开展创建活动,内容丰富,载体多样,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并按照“三个覆盖”的要求,全面实现工厂区(办公室)和家属宿舍区环境的净化、绿化和美化。

5.思想文化建设好。重视和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坚持开展健康、文明、有益的群众文体活动,移风易俗,扫除精神文化垃圾。

6.综合治理好。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重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等各项工作,做到无环境污染、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聚众赌博、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

第七条 各级文明委及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条件,确定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并按行业制定考核验收细则。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全省经济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和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以及中央驻我省企事业单位、部队独立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别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单位同此级别),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省级各地、市、县可根据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在同级文明单位中设立不同档次,如文明单位标兵或甲级文明单位等。  

参加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原则上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推荐。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日常考察与统一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省级文明单位及其标兵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一般为两年一届,超出有效期,所有单位均需重新申报。

省级文明单位的名额分配,由省文明委根据各地行政区域范围和创建活动开展的情况确定。如在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的文明单位,将按1∶1的比例在下届评选时扣减所在地市的名额。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申报程序是:

1.向所在地、市的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党组织关系在省直工委的单位向省直机关文明委提出申请。

2.省文明委委托各地、市文明委和省直机关文明委组织验收初审,经党委或政府认可,并按照省文明委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对象。

3.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地、市和省直机关文明委汇总报省文明委。

4.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广而告之,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了解;同时公布省、市(地)文明办的电话及地址,便于职工群众反映问题。张榜公布时间为一个月。届时地市文明办要逐一检查,省文明办抽查。

第十三条 获得地、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届)以上的单位,有资格申报省级文明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经地、市文明委同意,可以破格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原则上应是连续两届的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含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委审议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匾。

第十五条 地、市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省级文明单位(含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委托所在地、市文明委负责,党组织关系在省直工委的,委托省直机关文明委负责。各地、市文明委和省机关文明委定期向省文明委汇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情况。省文明委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委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十八条 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监督作用,建立经常性的文明单位考核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文明单位建设中的新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宣传先进典型,交流经验,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 对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在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基础上,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有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需重新申报命名。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授予荣誉称号、宣传表彰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办法和政策由各地、市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原则上略高于地市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对省级文明单位在下一轮评选之前每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委托地、市文明委和省直机关文明委组织进行,并以文字报省文明委,省文明委同时采取适时方式进行抽查。地、市级以下文明单位的复查,由各地自行组织。文明单位工作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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