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 : 2019- 05- 24   16 : 14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及基数调整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皖政办﹝2019﹞12号)和《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皖人社发﹝2019﹞2号)文件规定。

 

养老保险费率调整范围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分别由现在的19%和20%,统一降至16%。

 

基数调整范围

自2019年5月1日起,使用2017年度安徽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人均工资作为核定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按照新费基的60%下限和300%上限计算。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所调整,部分人群缴费基数有了实质性降低,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到手的可支配收入将会增加。

例:假设某职工工资为3000元,个人缴费比例8%。

调整前:该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即6000*60%=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

调整后: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5000*60%=3000元。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月缴费负担减轻600* 8%=48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方式

在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降低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失业、工伤保险降费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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