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保费降率减负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 : 2019- 05- 17   07 : 53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近日,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皖政办〔2019〕12号),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具体降费减负政策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1.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年5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将重新进行结算。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3.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

4.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5.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由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由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18.74元/月,2019年5、6两个月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由16981.74元下降为13556.22元,下限由3396.35元下降为2711.24元。

6.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四、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

7.2019年5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调整前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选择缴费档次,调整为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步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019年5、6两个月缴费基数由此前的3396.35元下降为2711.24元。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9.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

10.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负担的做法,务必使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社保费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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