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原小微免税政策执行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原增值税业务销售额、营改增试点业务销售额的,可以分别享受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现行免税标准下,是否还分开核算?
答:依照现行免税标准下,销售额是采用合并计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解读,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万元。未超过10万元,因此,可享受免税政策.
(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17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减按50%征收地方税的政策?
税小萍答: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税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按50%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