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以下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地方税及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19.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