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疑】安庆市税务局纳税人咨询热点问题整理(二月第一期)
发布时间 : 2019-02-01  13 : 49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一、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销售额标准是什么?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三、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四、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  

    答: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为“先分后税”,具体如下:

    一是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是上述投资者借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载体,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本身不直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是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经营载体,其本身是一个经营机构。计税时,先以该经营机构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之后,其余额为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税所得,这是一项税前所得。

    三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从其所投资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税前所得后,如果本人没有综合所得,可以比照综合所得相关规定,减去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之后,由个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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