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个人所得税在线访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 : 2019- 01- 11   14 : 3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税制。为配套新税制,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范围等执行口径。局也相应出台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和办理时间、报送信息、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以及重点的过渡期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了大家更好地理解政策、适用政策,税务总局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为主题,相继举办了两期在线访谈,现就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汇总,供广大纳税人和干部学习。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

  1、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我儿子现在上大学,参与了学校的合作办学项目,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您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3、子女教育扣除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因此,如果子女是在境内读书,则无须留存资料;如果子女是在境外读书,按上述规定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4、孩子在私立学校念书,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可以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无论在公立学校学习,或者在私立学校学习,其父母都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夫妻有2个孩子,一个在上私立幼儿园,一个已经读国际小学了,可以享受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通俗的讲,纳税人有受教育的子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四个阶段:一是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二是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阶段,三是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四是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无论子女上的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是境外学校还是境内学校,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因此,可以享受每个孩子1000元/月的扣除,两个孩子可以享受2000元/月的扣除。扣除方式有两种:可以选择由夫妻中的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6、填报子女教育扣除时,该怎么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7、复读可以扣吗?

  答: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进行扣除。

二、继续教学专项附加扣除方面

  1、假如我在2019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2、学历学位扣除问题?

答:如果从事的继续教育没有学历,只有学位,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按照每月400的标准,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8400元/年(3600元/年+4800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4、请问自学考试能否扣除?可以的话从何时开始扣除?  

答:只要报名后,考籍录到教育部门的系统里就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每月400元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不得超过48个月。

5、如果是2019年12月取得资格证书,纳税人12月工资不能一次性足额扣除3600元(打比12月只享受扣除了1000元),那余下的2600元是不是就作废次年不能享受扣除了呢?  

答: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收入不足扣除的部分,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方面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买了一套房,均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应该怎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您和您太太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或者由您和您太太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购买的是首套住房,是不是住房贷款利息有扣除啊?咋扣除的?  

答:如果您购买的住房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每个月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贷款人名下进行扣除。 

  3、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4、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5、如何知道贷款买房是不是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条件?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依法享受扣除。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您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查询贷款合同,或者向您的具体贷款银行咨询确认。  

  6、夫妻婚前各自购了住房,住房贷款扣除问题  

答:夫妻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夫妻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标准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7、我们夫妻给儿子在老家的省会,用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供他结婚时用,房本写的是我们和儿子共有,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怎么扣除?  

  答:您买房时的贷款,如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方式是:经夫妻双方约定,住房贷款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面

  1、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答: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2、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件扣除?  

答:您这种情况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住房租金扣除、合同备案问题

  答:住房租金扣除,相关合同或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但需要留存备查。 

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方面

  1、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我家有两“宝”,是不是就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报送的资料会不会很复杂?

  答: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的条件其实很简单,只要您赡养的被赡养人中一位年满60岁,即可按月享受扣除。

如果您是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如果您有兄弟姐妹,每月2000元的定额扣除额度需要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兄弟姐妹可以均摊,也可以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此外,无论是约定分摊还是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享受时,需要填报相关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选择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的,请特别注意要将这份书面分摊协议留存5年备查。

  2、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

  1、我的家人生病了,他发生的医疗支出能不能在我的工资收入里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假如您的配偶或孩子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掉医保报销后自付超过1.5万元的部分,就可以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需要单独按人归集计算,不能把多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混合累计。比如张某的妻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儿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4万元,其妻的医药费用没有达到享受扣除的条件,但其子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2.5万元,符合扣除条件且没有达到每年每人8万元的扣除限额标准,因此据实扣除,即张某或其妻可选择一方申报其子的2.5万元大病医疗扣除。祝您的家人早日康复!

  2、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七、个税APP方面问题

  1、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

答: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

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点右上角【手机APP】获取二维码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

1)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

2)苹果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2.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

  答: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1)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2)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3、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答:纳税人自行提交、自行核实。进行专项扣除时,系统会显示之前已扣除的信息,可自行再次确认核实。若税款已缴纳,也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改,多退少补。

  4、如何下载专项附加扣除的电子模板?

  答:可登录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各地的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系统后,再进入专项附加扣除菜单,选择具体项目,点击“导入”下载模板即可。  

  5、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答: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无需再向该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6、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非正常或者注销,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正常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个人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任职受雇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7、“个人所得税”APP忘记密码怎么办?  

  答:忘记密码时,可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重新设置密码。首先需要填写身份信息,再选择一种可用验证方式,验证通过后,然后在重置密码页面完成新密码的设置。  

  8、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如何处理?  

  答:(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您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9、“个人所得税”APP卸载后,数据还在吗?

答:“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的数据都存储在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上,卸载手机APP后,手机上的数据会清除,但税务机关服务器上的数据依然会保留。同一手机再次安装或换其他手机另行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依然可以看到登录身份人员原来填报的数据。  

  八、专项附加扣除方面

  1、我从税务机关的宣传报道中了解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了,如果我想享受,应该怎么去办理?  

 答:您要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去办理:一是由您单位按月发放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扣除。除大病医疗外,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您都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时办理。二是您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内,您本人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2、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答: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或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3、我想问下从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子女教育。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注意: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新税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

  4、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5、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6、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您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您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看,您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大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7、看专项附加扣除办理规定,要享受就得报信息。可是有些信息我不太想告诉单位,我可以自己去办理吗?

答:在新税法的制度设计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操作中,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8、我在实际工作中有两个以上的任职受雇单位,我该怎么去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您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9、员工2018年6月刚毕业,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基本扣除费用是扣除6万吗?那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还是5个月的?

  答:扣缴单位在为员工办理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职受雇实际月份数计算。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减除费用六万元和扣除年度内按规定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十、其它方面

   1、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2、为什么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期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税率。但对于全年综合所得较低的低收入者而言,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反而有可能税负增加。例如,某人每月收入3000元,年终有2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如其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缴纳600元的个人所得税,造成税负增加。 

3、扣缴单位使用的扣缴客户端登录后显示“2018年”和“2019年”两个蓝色按钮,有何不同?  

答:为支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扣缴客户端进行了较大升级(对原来正在使用扣缴客户端的,直接打开运行后会自动升级)。扣缴客户端升级后有“2018年”和“2019年”两种版本模式: “2018年”的版本模式可用于查询2018年及之前的数据,以及进行税款所属期2018年及以前的申报(含更正申报);“2019年”的版本模式适用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以后的申报(含更正申报)。可通过系统右上角的“版本切换”按钮,切换到另一版本模式下操作。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报送等功能在“2019年”版本模式中。

4、2019年1月申报个税时所属期为12月份,申报时仍然使用旧模块(2018版面),此版面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能上传,是不是意味着1月取得的工资不能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呢?实际所属期1月份的工资在2月申报时才能享受到这项改革红利? 

答:扣缴单位在1月份可以使用旧模块申报2018年12月份的税款。纳税人1月份取得的工资可以通过新模块,按照新税法规定计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扣缴单位代扣的税款在2月份申报入库,不影响纳税人1月份取得工资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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